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
农业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交易规则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交易行为,维护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秩序,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《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办法规定,制定本规则。
第二条在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(简称“交易中心”)进行的农业产业项目流转交易活动,适用本规则。
第三条 农业产业项目是指除公共基础设施及公益事业之外,所有以企业为主体,融合一二三产业,能够带来经济效益的农业投资项目。
农业产业项目流转交易是指农业产业项目的非国有股东,以其在农业产业项目中出资依法所享有的股东权益,部分或者全部采取招商(使用权)或转让(所有权)方式流转给有关单位和个人,并订立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过程。
第四条 农业产业项目流转交易,应遵守法律、法规和政策的规定,遵循依法、自愿、有偿和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保护流转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。
第二章 交易范围和方式
第五条 交易的基本条件:
(一)股权权属明晰,且合法有效;
(二)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、法人或其他组织,并具有出让(或受让)股权的真实意愿;
(三)股权出让或受让已履行内部决策程序;
(四)符合法律、法规和规章中关于股权出让或受让的规定。
第六条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权。行使优先受让权的,应向交易中心提交书面材料并经交易中心审核。
第七条交易中心可以采取下列方式组织交易:
(一)协议方式;
(二)招标、拍卖、网络竞价等竞价方式;
(三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。
第三章 受理出让申请
第八条出让申请人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,按照要求提交纸质文档材料,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、完整性、合法性负责。
第九条申请出让农业产业项目,应提交下列材料:
(一)出让申请书;
(二)标的物权属证明;
(三)权属所有人身份证明;
(四)出让方的内部决策文件;
(五)资产评估报告;
(六)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;
(七)委托代理的,应提交授权法律文书;
第十条出让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:
(一)受理。交易中心受理申请,对资料齐全的进行受理登记。
(二)审核。交易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,协调相关行政部门及单位对标的物权属等进行核实,相关行政部门及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反馈给交易中心。
审核通过的,由交易中心公开发布信息并组织交易;审核未通过的,终止交易流程,由交易中心及时告知申请人。
第四章 受理受让申请
第十一条受让申请人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,按照要求提交纸质文档材料,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、完整性、合法性负责。
第十二条申请受让农业产业项目,应提交下列材料:
(一)受让申请书;
(二)受让方身份证明;
(三)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审批程序的,提交内部决策同意受让的证明文书或审批文件;
(四)委托代理的,应提交授权法律文书;
(五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。
第十三条 受让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:
(一)受理。交易中心受理申请,对资料齐全的进行受理登记。
(二)审核。交易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,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完成对受让申请人的市场主体信息审查。
审核通过的,由交易中心公开发布信息并组织交易;审核未通过的,终止交易流程,由交易中心及时告知申请人。
法律、法规对交易主体资格没有限制的,交易中心可直接发布信息、组织交易。
第五章 公开发布信息
第十四条交易中心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公开发布信息,发布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。
选择拍卖方式出让的,信息发布时间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》执行。选择招标方式出让的,信息发布时间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》执行。
第十五条申请人不得在信息发布期间擅自变更信息中公布的内容。如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,经原批准机构批准后,在原信息发布渠道重新予以公告,信息发布期限重新计算。
第十六条申请人不得在信息发布期间擅自取消所发布信息,否则应负责赔偿给相关各方造成的损失。
第十七条 信息发布期间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出让方或意向受让方,可以延期或在变更流转底价等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发布。申请人未明确延长信息发布期限的,本次信息发布活动自行终结。
第十八条受让申请人按要求向交易中心缴纳交易保证金后,交易中心确认意向受让方资格;未按要求缴纳交易保证金的,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。
第十九条出让信息发布期满后,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,采取协议方式组织交易;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,由交易中心选择采取招标、拍卖、网络竞价等竞价方式组织交易。
第六章 合同签约和款项结算
第二十条交易双方应签订交易合同。
第二十一条交易双方可选择通过交易中心进行成交价款结算。
交易保证金、成交价款等交易款项实行无息结算。
第二十二条交易中心对进行交易的农户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(指由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颁证认定的基层经济性组织)免收服务费用,对其他交易主体按照交易中心收费标准收取费用。
第二十三条交易中心出具《河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》,并将成交情况在网站进行公告。涉及权属变更的,交易双方凭《河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》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。
第七章行为规范
第二十四条 在交易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,交易中心可以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中止或不予中止的决定,也可以直接作出中止的决定:
(一)标的物存在权属不清、权属纠纷或者被有权机关查封、冻结等妨碍产权交易情形的;
(二)出让方未履行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、审批程序等,擅自出让产权的;
(三)出让方的主体资格存在瑕疵或者提供的材料虚假、失实、不完整的;
(四)交易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,对交易中心要求作为的事项不作为或者违规作为的;
(五)受让方在交易过程中弄虚作假,恶意串通,对出让方、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,扰乱交易活动的正常秩序,影响交易双方进行公平交易等情况的;
(六)影响交易活动进程的其他事项。
第二十五条在交易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,交易中心可以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终结或不予终结的决定,也可以直接作出终结的决定:
(一)标的物因不可抗力损毁、灭失的;
(二)交易当事人无故不推进交易进程,经交易中心催办仍不作为的;
(三)自首次信息发布之日起12个月内未征集到合格意向受让方的;
(四)行政主管部门、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法发出终结交易书面通知的;
(五)经确认交易活动无法继续实施的其他情形。
第二十六条在交易中心进行的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,当事人应依法解决,可以通过协商解决,也可以请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、乡镇政府(街道办事处)等调解解决。当事人不愿协商、调解或协商、调解不成的,可以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第八章 附则
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解释,市、县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参照执行。
第二十八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冀公网安备 13080202000483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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